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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孙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亚萍|时间:2022年04月20日|18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孙某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二原告主张违约金过低,应予以调整的意见,因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且被告对此不予以认可,故对其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应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数额为17083元【624607元*0.00005*(595天-39天-9天)】。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孙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83元。

如果被告某某(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某、孙某负责230元、被告某某(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某某(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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